在日常饮食中,肉产品不仅是味蕾的享受,更承载着健康、文化与情感的多重意义。肉制品安全问题备受人民群众关注,畜禽屠宰监管执法更是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期,我们选取了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中查处的4类典型案例,以案示警畜禽屠宰“高压线”。
01#
屠宰畜禽 要定点
违法案例
2023年9月28日,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王某在其家中屠宰生猪,现场发现正在屠宰的生猪4头及屠宰用相关工具和设备。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情况下在自家屠宰生猪计划销售,执法人员对当地出售猪肉的市场进行了询价,核定涉案生猪产品货值金额914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该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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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02#
屠宰畜禽 先检疫
违法案例
2024年9月,某地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七号待宰圈内有3头待宰生猪未佩戴耳标。经立案调查,该区某村村民赵某家自养的3头生猪,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由职业卖肉的村民李某用三轮车运输到生猪定点屠宰厂,未经该厂工作人员检查接收,将3头重量为846斤生猪放至该屠宰厂7号待宰圈舍内,市场收购价格8.5元/斤,货值为71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之规定,该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以719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查验登记生猪进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其他发现的非执法办案方面的问题,同步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改进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03#
检疫证明 需合法
违法案例
2023年3月,某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有6辆市外运输车辆运载生猪进入市内屠宰,所运生猪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货主、启运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立案查明,某养殖场负责人杜某某通过虚报检疫申报信息的方式骗取6张检疫证明,经余某某分别转让给张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取得检疫证明后,委托6名承运人运载涉案生猪至多家屠宰场销售。至案发时,张某某、彭某某已销售涉案生猪598头,货值金额140.58万元。案发后,上述检疫证明被依法撤销。对于当事人张某某等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行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买卖国家证件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地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品质检验制度 需严守
违法案例
2023年6月30日,某地农业农村局开展屠宰执法检查时,在一家畜禽屠宰厂发现官方兽医不在现场,生猪胴体上“检疫合格”印章由现场其他人员代为盖章,出厂的生猪胴体没有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未能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另查明,2023年4月13日,该屠宰厂因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被依法责令改正。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对该屠宰厂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对其肉品品质检验员杨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策划:潘帅
执行:曹佩 刘甜 王璐
编辑:姚致宇
责编:刘 甜
审核:樊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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